1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 (一)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 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 3、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 第二条二款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 0 年、满 2 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 2 其 中 包 含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的 工 资 收 入
工 作 人 员 年 休 假 工 资 报 酬 中 , 除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工 资 收 入 外 , 其 余部 分 应 当 由 所 在 单 位 在 下 一 年 第 一 季 度 一 次 性 支 付 , 所 需 经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