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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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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涉及知识点及分析 法学 高庆达 案例详情: 2012 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 17 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 年 2 月 9 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 7 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 年 7 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 7 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 2000 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 400 万 2012 年 7 月 26 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 7 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 年 11 月 28 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 二次审理 2012 年 11 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1] 2013 年 1 月 16 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 0026 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 6 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 0026 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 6 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1] 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 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13 年 1 月 16 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 7 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1] 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第二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委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加,在程序上并不合法,并当庭提出重新勘验。[1] 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 2013 年 1 月 16 日下午 4 点 40 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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