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09 年 05 月 05 日 15 时 44 分 74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基础测绘” 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4 号 《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 2 月 3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第八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