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四 川 省 应 对 气 候变化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应对、统筹规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完善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发展低碳经济,倡导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适应气候变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自然修复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大典型生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牧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植树造林工程,发展碳汇林业,扩大森林草原覆盖率,增强农田、草原和森林的碳汇功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旅游产业与建设生态文明相结合,科学利用原生态文化和自然生态景观旅游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