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程序,切实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即收缴。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遵循当面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 假币收缴程序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可疑币,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由两名及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 证 书 》的金融机构业务人员 鉴别 真假,经 鉴别 为假币的应当面予 以收缴。 2 办理假币收缴的人员应向假币持有人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七条 假币收缴的程序: (一)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处竖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见附件一);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加盖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 (二)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装入统一格式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 (见附件一),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三)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证》的各项要素应清楚、完整,包括: 1.“编号”是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2.“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 3.“券别”填写假币的面额; 4.“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 5.“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 6.“制作方法”指假币的伪造和变造方法,包括:机制、复印、拓 印、挖 补 、手 工 绘 制等; 收缴假币时 按 币种、版别、券别分 别填写,相 同 券别、版别的可填写在同 一张凭证上,但 冠字号码信 息 应填写完整。 (四 )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假币收缴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