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出现纠纷时如何处理?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帮到你。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 1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 年12 月 24 日生,汉族,身份证 320XXXXXXX,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 年 9 月 17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XX,住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85 年 11 月 5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320XXXXXXX,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XX)鼓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 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是因为被上诉人的 204 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 203 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 204 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 204 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 203 室和 204 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基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