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1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1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展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