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设计(以下 简称直流设计),总结建国以来直流设计建设和运行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特制定本规定。 1.0.2 直流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力求简单并便于安装 、运 行维护的要求。 直流设计宜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 1.0.3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和220~500kV变电所新 建工程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直流电源的直流设 计。 1.0.4 直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直流电源系统 2.0.1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蓄电池组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以及直流事故照明负 荷供电。蓄电池组正常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 2.0.1.1 控制负荷包括电气和热工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 2.0.1.2 动力负荷包括直流润滑油泵、氢密封油泵、断路器电磁合闸机构、交流不 停电电源装置、事故照明等负荷。 2.0.2 直流负荷应按性质分类: (1)经常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各种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 (2)事故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的全过程可靠供电的负 荷,并应按事故初期负荷和事故持续负荷以及随机负荷分类。 2.0.3 直流系统额定电压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对于网络控制室可包括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的电压 采用110V。 (2)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专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或 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信号时,装设较低电压的专用蓄电池组。 2.0.4 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不应设置端电池,其它蓄电池组也不宜设置端电池。 当只有1组蓄电池但由于不设端电池为满足电压要求需加大蓄电池容量太多或需 要增加复杂的降压设施而使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设置端电池。 铅酸蓄电池组设置端电池时,应有防止端电池硫化的措施。 2.0.5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105%;其它运行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不应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 围: (1)控制负荷系统的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85%~110%范围 内。 (2)动力负荷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87.5%~112.5%范围 内。 2.0.6 硅整流充电装置与蓄电池并联运行时,由充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