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 地块控制第五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第七条 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根据《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建设规模小于等于 3 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配建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大于 3 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社区用房。第八条 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 1:500、1:1000 或 1:2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率属强制性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 因规划调整的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其中:F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