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新农合办事程序,保障新农合健康发展,根据《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是新农合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等都必须认真遵守
第三条 本细则在新农合运行年度中,一般情况下不予修改,确实存在重大问题须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集体讨论,统一认识后,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定点实行准入制,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才能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新农合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县合管委审定行文授牌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 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
第八条县合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处方、病历管理
凡属参合人员就诊必须使用双联处方,否则不予报销
病历书写严格按照《XX 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管理,对参合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未落实告知签字手续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参合患者的自费药品费用比例,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5%,县级医院不超过 10%,县级以上医院不超过 15%
各类药物使用应遵循“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