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分类号】 2360039104 【标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1230 【实施日期】 9112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
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
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
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
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