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分类号】 2360039104 【标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1230 【实施日期】 9112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