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01-14【生效日期】 1997-0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1996 年 10 月 22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 年 1 月 14 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工业、生活用水、以取水户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农业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日取水量少于 3 立方米的(经营性的取水、航运冷却用水除外); (三)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蓄水工程 100000 立方米以下,引水工程日取水量 860 立方米以下,提水工程日取水量 2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