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
(二)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
教育机构名称为
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名称前冠以 XX 县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筹设培训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培训学院配备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 5 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 10 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 20 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培训学院高级职称的不低于 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 2 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
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 50%
(五)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
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 400 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 2 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