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 和学校双 重 管理,日 常 管理以学校为主 。 第五 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 低 于以下标 准 配备: 师生员工总人数 少 于 100 人的学校至 少 配1 名 专职保安员;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 少 配2 名 专职保安员; 超 过1000 人的学校,每 增 加500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名学生增配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 名寄宿生增配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 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 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 现 的与 违 法犯 罪 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