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 则 1
1 为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指导住宅工程相关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2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新建的工程
3 本导则是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现阶段注重于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为了不断扩充完善《导则》,各单位在执行《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住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待施工工艺条件成熟时进行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定
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
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
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
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 )
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 2 )
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 )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
1 建设单位 3
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 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