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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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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具有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规定执行 )。 第四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自治区、市、县 (区)三级管理体制。除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委员会由卫生、人社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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