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宅基地的租赁与农村房屋的买卖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所在 在农村,村民出卖自己的房屋,时有发生,这时便涉及到宅基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这些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中,尚看不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
另外,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时如何处理,也存在困扰
二、物权法立法草案及现存争议 2002年 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这一规定,在2004年 10月 15日《中华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审议稿中未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上述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民的宅基地是由村里分配无偿取得的,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出门打工的,可能回乡,如在城里落户,其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宅基地上的住房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但能否在集体之外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允许在集体之外转让,还会影响村的建设发展规划
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住宅所有权属于农民,对该住宅农民有权处分,从增加农民的融资途径考虑,也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误区 由于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允许土地所有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