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昆山纯高营业信托纠纷案 法律问题分析 柏钦涛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信托纠纷一案引起了信托业及法律界人士广泛关注,一度成为信托行业热门话题
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各方均未上诉
相较于纠纷发生后和案件审理中,媒体与信托行业的热烈讨论和各种期待,案件尘埃落定后的平淡收场显得令人失望,这于各方看客,无疑像是一个经过各种仪式后却只放出一声闷响的烟花
其实,这本是早已注定的结果
个中经过只有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知道
但我们不妨把那烟花的残骸拿来看看里头到底混杂了些什么东西,然后再看看法官为什么不把这个炮放的响亮些
之前已经有专业人士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有所借鉴,但仍有侧重,供参考,还有部分问题心存疑惑,供进一步讨论
鉴于未能取得部分关键的案件相关材料,加之水平所限,谬误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 案件简介 (一) 案情 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财产权信托合同》),由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联邦国际项目在建工程的收益权设立信托
根据该合同:1、信托受益权分为 62700 份(每一份对应的信托财产价值为 1 万元):其中的 23000 份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安信信托向投资者发行;其余的受益权份额为一般级受益权,由昆山纯高持有
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收益由昆山纯高收取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于信托财产专户
3、信托财产收益优先用于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如果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昆山纯高作为一般受益权人有义务予以补足
4、为保证昆山纯高及时收取和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款并在约定条件下履行资金补足义务,昆山纯高以联邦国际项目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当地抵押登记部门对于以信托合同为主合同的抵押合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安信信托与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