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 账 种 类 :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 单 位名称: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台 账 编号: 04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 四 ) 督 促 、 检 查 本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特 点 , 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责 人 。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在 案 。 第五十一条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 给 予 撤职 处 分或 者 处 二万元以 上二十 万元以 下 的 罚 款 。 生 产 经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受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职 处 分的 , 自刑 罚 执行 完毕或 者 受处 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 得担任 任 何生 产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3、《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