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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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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的定义和使用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记录》)是3 6 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频率最多的一种,正确填写和使用好《现场检查记录》,是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使用好《现场检查记录》,现就如何认识和相关填写事项探讨如下: 一、《现场检查记录》是法定形式的证据之一 《现场检查记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或者调查的情况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的重要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它具有书证的一般特征,也具有客观性、规范性、事前性、假定性等特点,相对于其它证据而言,《现场检查记录》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具有直接证明性强,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违法事实或某一部分事实,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一般较为完整,因此使用比较广泛。 《现场检查记录》是立案调查的重要来源之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和接交移送等几种形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现场检查记录》依法收集实事证据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二十四条指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职情况的真实记录 进入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仅在《安全生产法》中“检查”出现2 4 次,“发现”出现1 8 次,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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