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目录 简介 制度的确立 具体内容 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审查验收 1. 可行性研究审查 2. 初步设计审查 3. 竣工验收审查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简介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 题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 要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主要 环节 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 键 是保证 环境保护的投资 、设备 、材 料 等 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 ,使环境保护要求 在基 本 建设程序 的各 个 阶 段 得 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 别 明 确了 建设单 位 、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 责,有 利 于具体管 理 和监 督 执 法。 根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单 位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 格落实“三同时”管 理 ,即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 生产经营 场所 安全设施设备 的合理 配 置 和及时到位 ,为安全生产提 供 保障 。 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 年 6 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 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