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 30cm 高、24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流。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文化的宣传标语。 (二)在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机场、车站 、广 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 不 得 低 于 2.5 米 ,其 他 地 区不 得 低 于 1.8 米 。 (三)距 离 学 校 、医 院 、住 宅 等建筑物 不 足 5 米 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具 有降 噪 功 能 的围挡。 (四)市 政 工程 、道路维 修 及 地 下管 线敷 设工程 项 目 的围挡可 以 连续设置,也 可 以 按 工程 进度 分 段 设置,采 取 封闭施工。特 殊 情 况 不 能 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 示 标志 ,并 在工程显 要处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五 )工地 严 禁 依 靠 围挡堆 放 物 料、器 具 等,以 及 用围挡做 挡土 、挡水墙和机械 设备 的支 撑体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 金 属 大 门 。 (一)工地 大 门 宽 度 不 小 于 7 米 ,门 头 高度 不 小 于 4.2 米 ,并 符合消 防要求。大 门 不 得 透 视 ,门 扇 高度 要与围挡相 适 应,为钢制双 扇 拆 叠 对 开 式 或电 动 不 锈 钢推 拉 式 。门 头 要标明施工单位名 称 ,悬 挂 企业标志 ,两侧为弘 扬 企业精神的标语。 (二)大 门 内 侧应当设置门 卫 室 。大 门 内 道路一侧要设置“七牌二图”(施工企业简介牌、工程 概况 牌、管 理人员名 单及 监督电 话牌、消 防保卫 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 效果图)施工标牌。其 中,工程 概况 牌应当注明工程 名 称 、 建 设 规 模 、 开 工 和 竣 工 日 期 、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以 及 建 设 、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名 称 和 责 任 人 ; 质 量 和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等 内 容 。 ( 三 ) “七 牌 ” 牌 底 高 度 为 0.6 米 , 单 块 牌 尺 寸 高 ×宽 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