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皖交质监局〔201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 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 定执行
第五 条 省交通质监局负 责全 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 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 责监督 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 查,建设单位负 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 常 检查管理
第六 条 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 常 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 信行为,应做 好 书 面 记录 ,作为年 度 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 条 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 织 的能 力 核 查并向 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 ,才能 开 展 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 备案前 ,所有试验在母 体 试验检测机构(以 下称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