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委员会章程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医院全面质量管理,实施以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管理为重点,支持保障系统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实现质量与安全的战略目标,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最高专业组织,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院质量与安全起着保障作用。第三条为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作用,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有序运行,制订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二)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医疗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第五条负责制定和审议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第六条制定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细则,定期对科室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考核,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并提高。第七条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医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开展医疗质量、医疗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医疗质量培训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第八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井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三)委员会的组成第十二条院长是医院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做到权责到位,职责分明,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第十三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质控办、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门诊部、党委办公室及医院办公室的主任,医生和护士代表组成。第十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2 人,副主任委员 4 人,委员若干人,秘书 1 人。第十五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院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期规定和更换时限,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质控办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呈报院长审核同意,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五)委员会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