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调研报告根据周市长的“要将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一项战略来研究”的批示精神和11月4日秦市长召开的务虚会上的工作部署,15日,市发改委牵头市高新区、市商务局、交通局、蚌埠海关等单位赴合肥市、芜湖市出口加工区开展调研,结合两市的经验做法以及我市实际,我们进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种类目前,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主要包括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五种类型。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审批部门为各省级海关。目前,我市昊方公用型保税仓库正在建设中。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和我市外贸发展实际,申报设立保税物流园区作用不大。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立的以制造、加工或装配出口商品为主的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项目标准:最适合入驻出口加工区的项目是“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类项目。主要功能:加工、保税物流(2009年新增加的功能)、研发、检测、维修。主要优惠政策:简单概括为:在税收方面“免、保、退”,即: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础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货物不实行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第一批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设立,目前,全国已批准设立62家,我省有合肥市、芜湖市出口加工区已批准设立。(规划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主要功能: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家设立第一批综合保税区,目前,全国批准设立了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等17个,5个已封关运作。(规划面积要大于出口加工区且小于10平方公里;独立区域规划,无需依托于国家或省级开发区。)保税港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设立门槛较高,目前全国仅有14个保税港区,主要集中在对外开放沿海城市。(规划面积一般都在几十平方公里;独立区域规划)二、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及流程(一)审批标准目前,出口加工区按需设立,有建设项目作为支撑。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从2004年开始,首次向省级开发区开放);所在区域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