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安 徽 省 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建设单位): 承包方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签订日期: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筑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表一) 四、 工程总造价: 五、 质量等级: 六、 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承包。 1 、 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 、 包工包料; 3 、 其他。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开工前,发包方应按(90)建经字第442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颁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按建安工作量的 %预付工程备料款;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工程工资及费用总金额 %预付; 三、工程开工后,凭“工程价款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并经甲方审查后支付 工程款。其余 %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剩余 %作为工程保修金,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四、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价款按变更协议签证手续,其中增减费用,于竣工时结算; 五、决算依据: 六、工程尾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按竣工决算并一次结清。 本条未尽事宜按建经字(90)442 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文字、图),双方签证协议后通知有关单位,方可变更。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 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