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 5 9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 0 0 7 〕2 4 1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 、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 、省、设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