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23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锅[2001]261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锅炉等特种设备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及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检验单位在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检测检验时,应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检验规程(或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检验单位在开展下列检测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费
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 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测检验; 3、不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 4、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测检验,应给予减免收费
四、检验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必须获得资格审查认可,检验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测检验
五、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