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2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3 (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