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 0 0 9 年修订)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客房服务员
2 职业定义 在饭店、宾馆、旅游客船等场所清洁和整理客房,并提供客房服务的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获取、理解外界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具有良好的动作协调性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 培训要求 1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8 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9 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1 0 0 标准学时
2 培对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客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进行,技能操作在标准客房或模拟场所进行
8 鉴定要求 1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