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终结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但是,在新中国开始致力于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时,这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与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暴露出来。中国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个目标,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的剩余,这在客观上需要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积累更多的资金。然而扩大农业征税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于是政府制定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而这个措施需要农户组织程度的提高来支持。为此,政府提出加快农业合作化速度,全国形成了兴起办高级社的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然而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高级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这使得生产效率大幅度下降,粮食大量减产,得整个中国陷入一个集体的饥饿和癫狂的境地。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失败。 集体化农业经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苏联,都由于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管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出现了集体效率低下的现象,中国农业增长十分缓慢。在 20世纪 70年代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 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一年后这些实行土地承包的生产队收成大幅度提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到 1983年底,“包干到户”制已全面引入农业,全国已经有90%的生产队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直接解决了农业经营中的考核、激励和监督问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改革后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中国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 30多年取得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