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 2 职业定义 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1.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 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 7 培训要求 1. 7.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 2 - 1. 7. 2 培训教师 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1. 7. 3 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的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国家燃具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1. 8 鉴定要求: 1. 8.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 8.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 3 - 1
( 3)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 8. 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