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 一、担保合同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⑴、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⑵、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⑴、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损责任。 ⑵、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保证 1、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2 个以上保证人。 ⑴、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⑵、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共同保证)。 2、保证方式: ⑴、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⑵、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⑷、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 ⑴、保证范围 ①、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②、有约定依约定。 ③、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⑵、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①、主债权转让的 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两个例外: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B、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主责务转让的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175 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③、主合同内容变更的 A、原则上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B、债权数额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 C、履行期限变更的,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 D、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