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验模式改革研究报告 药品抽验模式是指药品抽验工作的开展方式,包括药品抽验工作的计划、组织、运作方式等内容
优良抽验模式应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监督效能大,抽验成本低,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价药品质量水平
本课题组在研究建国以来我国药品抽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改革这一模式的建议,供有关领导参考
第一部分我国药品抽验模式的沿革 一、五十年代的药品抽验模式 建国初期,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规模都很小,全国仅有药品生产企业 190 多家(其中 90 多家在上海);药品监督和检验队伍也很小,截止 1952 年,仅有卫生部、东北(位于沈阳)、华东(位于上海)、西北(位于西安)、西南(位于重庆)、安徽、云南、南京、广州、武汉等 10 个―药物食品检验所‖和济南、青岛 2 个―卫生实验所‖,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开展药品监督检验工作(见周海钧主编《中国药检》,1995 年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1953 年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的专职药品检验机构
与此相应,当时的药品抽验模式也较为简单,主要是卫生主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抽验,事先并无一定计划
1952 年卫生部《成药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各地卫生主管机关对成药之制造厂及贩卖商店,得随时派员检查,并抽取样品化验,被检查者不得拒绝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药物及食品之检验机关,必要时得于制造场所征抽物品,以资检验,但须给于收据,或照价付款‖
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检验之药物及食品,不发给检验报告书,但如出品商厂申请发给并照章缴纳检验费者,亦得发给之‖
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当时抽验不收检验费,也不发给检验报告书,但如被抽验者申请发给检验报告书,则须付检验费后方发给;二是所抽取的样品,或是给予收据,或是照价付款
这与当时尚处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