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宣传资料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 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09 年 5 月 14 日制定公布实施《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基本内容。 《办法》共有 28 条,分别从老龄工作组织保障,老年人家庭、社会保障以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是我市第一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保障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坚持居家养老、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 坚持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促进代际和谐,老少共融。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 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三、老年人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老年人吃、穿、住、医、用的承担方式,不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对生病的老年人及时求医,并认真护理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城镇 60 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 20-30%。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四、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医、取药、检查、交费、办理住(出)院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设立健康档案,根据需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五保”老人给予医疗费减免救助。对 90 岁以上的老年人,市级由第一人民医院、县(区)由当地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