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从任职公司以外依法委派、到任职公司专门从事董事工作,且不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六)身体健康;(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三)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第三章任职对象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可以从集团公司管辖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企业贡献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的原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