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XX 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2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XX 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XX 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 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 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市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 XX 市 2008 年 1月 1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 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 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 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 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