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五篇材料]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新《税收征管法》第 51 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一是时限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
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 3 年内可以退还,超过 3 年的不能退还
比如某企业于 1998 年和 1999年连续 2 年都多缴了 88 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 2002 年 6 月份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税款 176 万元,于是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企业 1998 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 3 年,只能退还其 1999 年多缴的 88 万元的税款
又如,一家企业1996 年多缴了 38 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于 2001 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
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 1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