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详解2010年司法考试法条的记忆法司法考试理论法部分命题特点与复习策略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的特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方法“三结合”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详解【条文】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条文意旨】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如何适用连带责任还认识不一,本法对侵权领域中的连带责任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共同连带债,将因侵权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单纯连带债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都只规定一种连带之债,不再因其产生原因不同而作进一步的分类
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中一般都规定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和单行法中也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之间对子女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与子女承担连带责任、数个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规定依租赁、附条件买卖或借贷而使用航空器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所有人与承租人、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或借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中规定,核子损害,系由数经营者依本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事故所生,各该经营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美国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1)施加于原告不可侵害的损害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
(2)数个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害,无论损害是否可分割
(3)依据法律规定而应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