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 813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审批主体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条件 1
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
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
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
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
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办理时限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 1
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