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 813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审批主体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办理时限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