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5 篇范文] 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三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房产、商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七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