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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0问[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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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0 问[最终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0 问 1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是一致性原则,即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第二是协调性原则,即注意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第三个原则是可操作性原则,即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2 问。企业分支机构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如何调整才能应对风险。 答。条例部分的承认了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用工资格,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可以直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比如办事处等则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取得授权后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 问。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如何应对。如何取证。 答。针对实践中,确有部分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条例规定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企业对于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用工之日之日起 30 日内终止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以此条款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注意收集保留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4 问。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不明确的,企业应参照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 5 问。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在一年之内的,有何后果。 1 答。企业用工超过一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向员工另外支付一份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6 问。员工拒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之内的,企业应如何应对。如何取证。 答。员工拒绝与企业补签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而且应当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收集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从而产生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责任。 7 问。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起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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