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坍塌 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 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 2
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 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的问题上,鲜有不同观点,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不无争议
本文仅就公众责任险应否赔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予以探讨
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
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
从法律上看,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须依《民法通则》第 126条进行判断
《民法通则》第 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进行判断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
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