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 任 单 位 : 卫 生 监 督 所 责 任 人 : 承 办 人 A、 承 办 人 B 、 所 长 二、审批依据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1987 年 4 月 1 日 国 务 院发 布 )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公 共 场 所 以 及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的 公 共 场 所 的 选 址 和 设 计 实 行 “卫 生 许可证”制度。“卫生 许可证”由县以 上卫 生 行 政部门签发 。 三、审批条件 符合《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条 、 第 七条 、 第八条 。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 位 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 ( 一)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可证申请表; ( 二) 建 设 项目竣工卫 生 验收认可书; ( 三) 公 共 场 所 平面图; ( 四 ) 卫 生 行 政部门认可的 具有资质的 检验机构出具公 共 场 所 监 测报告; ( 五) 生 产经营场 所 地址 方位 示意图、 卫 生 设 施、 设 2 备 布 局 图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业 主 或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 身 份 证复 印 件 ); ( 七 )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和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 ( 八 ) 卫 生 组 织 及 专 ( 兼 ) 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 ( 九 )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卫 生 责 任 制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清 洗 、 消 毒 、 保 洁 制 度 、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和 卫 生 知识 培 训 制 度 等 ); ( 十 )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 五、审批程序 ( 一 ) 受 理 : 承 办 人 A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应 准 备 的 材 料 ,承 办 人 B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接 受 凭 证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申 请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不 予 变 更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申 报 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