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 规划局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局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局规划审批科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的工作
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申请和初审,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后,报局长审查
经市领导审定后,制作并发放本局行政许可证,同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所有行政许可程序完成后,将汇总的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交由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本规程所列各项文书(按制式文书发出,由被送达人签署回执)及有关听证、 1 复议、诉讼文书,均应存入案卷
规划档案管理科在整理档案时,如发现有上述资料短缺等问题,应当提出完善意见,经规划审批科完善后,整理归档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以及行政许可听证、复议、应诉工作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信访举报的核查反馈
第五条政务大厅规划窗口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