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充足发挥 ERP 应用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企业信息建设和发展,使系统管理愈加规范化,科学合理地用好系统资源,更好地为企业的营销、生产、科研等业务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合用范围2.1 本规定所指的 ERP 信息系统,系指企业的计算机硬件(包括所配的打印机、绘图机、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微机桌椅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和网络设备)与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构成的管理系统。其他自控设备、仪器上自带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由机动处和主设备、仪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2.1 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各 ERP 上线单位3 管理规定3.1 计算机软、硬件的购置3.1.1 计算机软、硬件的购置规定需要购置计算机软、硬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汇报。在汇报中规定阐明购置理由、用途及性能规定,经本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后,送交物管部审查,并按企业通用设备、备件采购流程执行。信息系统项目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购置,按工程项目采购的有关流程执行。3.1.2 顾客单位需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领取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3.1.3 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由信息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安装和调试。3.2 计算机软、硬件的使用和管理3.2.1 拥有计算机软、硬件及配置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各自单位使用状况制定本单位《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和维护好计算机软、硬件;企业信息管理部对各单位的计算机软、硬件的使用和维护状况负责检查、指导和考核。3.2.2 计算机使用单位应根据企业信息系统管理总体规划,制定各自推广使用信息系统的工作计划,保证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3.2.3 根据计算机软、硬件的需用状况,信息管理部负责提出计算机软、硬件的调配意见,报请主管副总同意后进行调配。3.2.4 计算机软、硬件调入、调出单位应办理固定资产调配手续,并在信息管理部的参与下进行移交。3.3 计算机的维护和修理3.3.1 顾客单位发现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有故障时,应及时与信息管理部联络,信息管理部应在 4 小时内抵达故障现场,检查、排除故障。不属于外修范围的故障,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排除。外修故障应根据计算机软件、硬件与否在保修期内采用对应措施。未经信息管理部许可,顾客不许自行处理。3.3.2 顾客单位将有故障的硬件设备送交信息管理部进行修理时,需办理 ”修理工作跟踪单”;如需请企业以外单位修理的,由企业采购部门负责联络和送修。3.3.3 未经信息管理部承认而发生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