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13-8级5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5-10级6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18-12级7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20-14级8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22-16级9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四级法官24-18级12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