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
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