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管理工作,确保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真实、准确、及时,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申报燃油消耗补贴,应遵守本规范。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其中城市公交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和车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个人)和车辆;农村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经营农村客运班线为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企业(个人)和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是指具有城乡道路客运管理职能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燃油消耗申报的牵头、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须按时登陆《XX 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月度申报系统》和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成日常燃油消耗信息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燃油补贴资金的分配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城乡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燃油消耗月度和年度申报常设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燃油消耗信息的记录、核对、录入及申报相关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户可由当地客运协会或所在地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设立统一用户名或序列号集中申报。 第六条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应成立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暨燃油消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经营者申报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每月 5 日前完成本企业上月度燃油消耗信息的月度申报,由省级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终审后做好月度数据备份工作。每年 2 月 1 日前完成上年度燃油消耗信息年度申报,并将经营者签字认可、加盖公章的纸质《燃油消耗信息申报汇总表》报送所在地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 县(区、市)级城乡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8 日前、每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