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81 年 9 月 7 日生,住 XX 县区中山西路 58-2 号楼三单元,身份证号码:320704198109070024申请人对刘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对 XX 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连价鉴(2015)75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不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事项: 依法对刘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XX 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鉴(2015)75 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项目不全; 鉴定机构不单要鉴定出本案所涉车辆损害总价,还要鉴定出涉案车辆受损害原因、程度等情况,否则做出的鉴定结论因为不全面,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的鉴定机构是价格评估机构,不具备汽车受损原因等方面分析、鉴定的专业资质
本案中受损的汽车为什么进行后备门喷漆、更换左尾灯、挡风玻璃有无更换的必要
这些方面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在结论书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
最终,造成本案的鉴定结论不全面的后果
二、本案中有完全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的费用; 1、挡风玻璃有无更换的必要; 受害人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只是有一处小的裂痕,其实汽车挡风玻璃是可以进行修补的,裂痕不大,经过修补后玻璃的强度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对行车安全不会造成影响
玻璃修复的费用仅为几百元
而价格结论书涉及挡风玻璃的费用为:更换挡风玻璃工时(1682 元),前风挡玻璃(2635 元),玻璃胶(1340 元),前挡风玻璃贴膜(2240 元),总价:7897 元
因此更换挡风玻璃和修补挡风玻璃的费用相差甚远,这部分费用值得商榷,并且受害人更换后的挡风玻璃是否还有利用价值,残值是多少,鉴定结论上也没有阐述
2、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系申请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部件及相关费用;后备门喷漆(2320 元)、更换左后灯组工时(58 元)、左尾灯(3244 元)小计总价:5622 元